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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生产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来源: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8/12/25 10:46:09

 南宁会计培训小编分享试运行生产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内容如下。 

某纺织品生产公司财务人员把脉: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结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因此,贵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20万元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200000

  贷:原材料200000。

  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175500

  贷:在建工程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或者,预计售价为15万元时,从在建工程中结转库存商品(产成品),借:产成品  150000 贷:在建工程150000。

  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借:银行存款175500贷:产品销售收入15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结转产成品成本时,借:产品销售成本150000贷:产成品150000。从上述会计处理中看到,企业试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没有转出并计入在建工程,仍然作为进项税额作了抵扣。主要理由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是放在在建工程核算中,但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分析,实质上还是全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因而,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上也就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又将如何处理呢?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按此规定,企业试运行过程中的产品销售收入15万元,必须并入应纳税收入缴税。但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试运行生产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税前扣除后净支出为10万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由此也形成了企业的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价值比税收上的固定资产计税价值多10万元的结果。企业应在以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纳税申报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以上是我们小编分享的试运行生产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想了解更多会计资讯尽在南宁恒企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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